比较政治制度讲稿

 

 

 

   选举制度

 

 

 

 

 

 

 

使用班级:政治学与行政学20101-2

 

 

 

 

 

 

2012.01

 

 


 

选举是一种形式,从人类社会发展史来看,早在原始社会就采用选举形式产生部落联盟的首领;从当今使用选举形式的广度上看,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都需要采用选举形式产生自己的领导和领导机关。尽管这些选举各自都有严格的制度和规则,但是它们并不是国家政治制度意义上的选举制度。比较政治制度研究的主要是作为国家制度组成部分的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选举制度的产生

选举制度是人类组织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选举作为一种社会性活动方式,在原始社会就存在;作为一种参与社会政治的方式,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欧洲。

古希腊雅典的民主政治制度中就包含一种早期的选举制度。公元前七世纪,随着雅典经济,特别是商业、手工业的发展,雅典平民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开始上升,逐渐动摇了氏族贵族的政治统治。公元前594年,执政官梭伦进行了一系列政治法律改革,奠定了群众力量的主要基础,使人民有了投票的权力成为政府的主宰,并且建立了一定的规范性的制度。公元前509年,平民领袖克里斯梯尼当选为执政官后,进一步完善了雅典的选举制度。他将雅典划分为十个选区,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他还创设500人议会,由每个选区以抽签方式各选出50人组成,作为公民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最高司法机关。到公元前四世纪,雅典的民主选举制已基本成熟,其最高权力机关是城邦公民大会,城邦重大问题和官吏任免事项由公民大会投票或举手表决,实行人人平等、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选举原则。雅典的官吏由两种选举办法产生:军官与司库官由投票选举产生,其他官吏从年满30岁的公民中抽签选举产生。

古罗马曾实行一种以财产为基础的不平等选举制度。公元前六世纪,随着工商业的发展,罗马平民与氏族贵族的矛盾日益尖锐,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实行改革,他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把罗马划分为四个区域,并以财产多少把罗马人分成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的政治权力由它们能组成的百人团的数额决定,百人团的数额在每个等级中的分配是法定的,不受该等级的实际人口数的影响。第一等级是最富有的等级,它拥有全部193个百人团中的98个。第一等级有80个百人团,第二等级有20个百人团,第三等级20个百入团,第四等级20个百人团,第五等级有30个百人团。此外,财产相当于第一等级的骑兵有真8个百人团,第二等级附加两个工匠百人团,第四等级附加两个号角百人团,完全被排除在五个等级之外的穷人,有1个百人团。每个百人团在百人大会中都只有一票的表决权。这种选举制确定了第一等级在政治生活中的主导性地位,成为罗马共和政治体制的基础。随着国内平民斗争的进一步发展,罗马共和国末期,选举制度的平等性和普遍性有了很大提高。首先,一切官吏都由民众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拥有很大权力的保民官(有权否决执政官和元老院决议,有权否决法官的死刑判决)由平民选出。其次,各阶层都有自己的选举机构,以平衡各阶层利益。

中世纪的欧洲,选举作为日耳曼氏族部落的遗迹和古希腊罗马选举制度的影响虽尚有几点保留,但已没有民主意义了。民主的选举制度不能适应中世纪的经济,特别是土地所有制形态。但是一些选举现象依然存在。例如,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是选举产生的;教皇由教士选举会选举产生;拥有自治权的城市议会议员由市民选举产生;封建王权下的第三等级享有选举议会议员的权利等。然而这些选举常被强势集团操纵把持,徒具形式而已。

二、选举制度的发展

现代选举制度以民主为核心,同时又成为实现民主的手段。选举制度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选举制中民主的实质因素和形式因素逐步完善的过程。前者主要指选举出的代表和机构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实际影响力,后者主要指拥有选举权的人的广泛性或普遍性。近代民族国家出现以后,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上的差异,作为民主手段的选举制度,在各国都有自己的发展过程,并且各有自身的特点。

1.英国

在人类社会选举史上,英国的选举制度具有某种承前启后的作用。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反封建过程中,通过确立资本主义议会民主制,使古希腊罗马选举制度的遗留重新焕发了生机;第二阶段是在工业革命后,通过剔除中世纪选举制的封建残余,推进了选举制度的发展;第三阶段是20世纪后,由于工人政党的兴起和工人运动的蓬勃发展,最终确定了普选制。

诺曼人占领英国后,为征税设立了作为咨询机关的大议会(御前会议)。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主权原则得以确立。议会和议会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确立了实质性影响力,这使选举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具有了重要意义,并为英国选举制度的发展确立了新的方向。

1819世纪,随着工商业的发展,英国选举制中许多中世纪封建残余日显弊端。首先,议席分配不平衡。许多新兴工商业城市人口众多,如伯明翰、曼彻斯特等,却没有一个代表名额。其次,议席买卖使广大工商业中产阶层产生不满。再次,选举资格上的财产和居住资格的限制,使穷人和流动人口丧失了选举权。最后,选举方法不能真实表达选民意愿。当时没有无记名投票方式而是采用大声叫喊所选人姓名、由监督官记录的方式。对不合理的选举制度,英国进行了三次比较有影响的改革。第一次是1832年的改革,其措施包括:重新分配议席;降低选民的财产资格,扩大选民范围;实行选举注册制。但这次改革未能实现工人们有房屋住的人都有选举权的要求。第二次是1867年选举制度改革,这次改革实现了凡有住宅的并居住一年的居民均有选举权,从而使城市选民总数超过农村,动摇了土地贵族在议会中的地位。第三次是18721885年的改革,其中,1872年通过的《秘密投票法》、1883年通过的《取缔选举舞弊法》、1884年的《人民选举法》和1885年的《议席重新分配法》,使农业工人获得选举权,并严格按人口分配议席。经过三次选举制度改革,英国的选举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尚未实现普选制:第一,妇女仍无选举权;第二,选举费用由候选人承担,表明被选举权的不平等;第三,复数投票制继续保留;第四,仍存在选举权的纳税资格和一年居住年限资格限制。

进入20世纪后,英国出现了社会主义组织和工人政党,妇女运动也不断高涨。在此背景下,1928年通过的《人民代表制法》,承认了30岁以上妇女的选举权,并取消了复数投票制;同年还通过了《男女平等选举法》,1969年又将成人年龄从21岁降低到18岁,最终在英国确立了普选制。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普选制逐步确立的过程同时也是议会地位逐渐下降的过程,是议会制度从代议制民主制向行政集权民主制过渡的过程。特权选举权时代的英国是议会主权的国家,普选权时代的英国却成了内阁集权的国家了。

2.美国

美国建国前的十三个殖民地有三种不同的选举制度。一是自治殖民地,其总督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两院由自由民选举产生;二是业主殖民地,其总督由业主任命,英王批准,议会上院由任命产生、下院由自由民选举产生;三是直辖殖民地,总督、上院由英王任命,下院经选举产生。独立战争后,美国1787年宪法确定了新的选举制度,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由各州选举产生的两名代表组成;众议院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在各州按人口分配。该法为美国选举制奠定了基础,但由于未对选举资格作具体规定,且将制定选举法的权力留给各州,·也带来许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选民资格问题和各州选举制度的差异问题。各州选举制的差异问题至今也未能得到解决。选民资格问题是自1787年以来美国选举制度发展中最为核心的问题。

首先,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问题。在19世纪中期,美国总统杰克逊执政时期,关于选民财产资格的限制就开始被大部分取消。1964年美国宪法第24条修正案,最终取消了选举权的纳税资格限制。

其次,黑人选举权的问题。1870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5条,正式赋予黑人以平等的选举权。但黑人的选举权在实际中仍存在重重困难。有些州利用文化程度、财产资格、人头税等条件来限制黑人的选举权。192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得克萨斯州白人预选法与宪法第15条修正案相抵触,因违宪而无效,使黑人选举权取得重大进展。1970年美总统尼克松签署了选举权法案,进一步保证了黑人的选举权。

再次,妇女选举权问题。由于妇女运动的发展,美国各州先后承认妇女的选举权。1869年,怀俄明州赋予妇女选举权,1914年美国已有12个州实行了男女平等选举权,到1920年美国宪法第19条修正案最终在全美确立了男女平等选举权。1965年的美国选举法,将选民的最低年龄标准由21岁降低到18岁,但随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该标准不适用于各州和地方选举。直到1971年的美国宪法第26条修正案,才最终确定了选民的最低年龄资格是18岁。至此普选制在美国确立。

美国普选制的发展是以美国国会和议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实质性的影响为前提的。与英国的不同在于,在普选制形成过程中,英国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封建特权问题,而美国的主要问题是种族歧视问题。

3.法国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规定一院制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议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但该宪法将公民分为积极公民消极公民,只有积极公民才有选举权。1793年雅各宾派上台后制定了新的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实行男子普选制和直接秘密投票制。从某种角度说,不受财产、种族及教育条件限制的普选权,在法国最早实行。但此后,法国经历了两次封建复辟、两次帝制、五次共和制,先后颁布了十几部宪法,选举制也多次变化。一度出现选举制度中民主的实质因素和形式因素相脱节的现象,即虽有选举出的立法院,但却对国家政治生活毫无影响力。直到1875年,选举机构的地位才得以恢复。1945年妇女取得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1974年选民年龄降低到18岁。

法国选举制度发展的特点在于,选举机构的地位与普选制是在反反复复的政治实践中,逐步确立和完善的。这与英美选举制度的发展形成鲜明对照,英美普选制的发展是以议会在政治生活中的实质性地位的确立为前提的。当然,英、法、美三国选举制度的发展也有一个共同规律,即随着普选制的发展,行政权力也日益膨胀;人民参政议政的普遍性、广泛性在提高,但人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力却在下降。

4.俄国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1918年制定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宪法对选举制度做了规定。全俄最高苏维埃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由市苏维埃和州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市苏维埃选出的代表按每25000居民选举一人的比例产生,州苏维埃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按每125000居民选举一人的比例产生。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出的全俄中央执委会代行职权。宪法规定了最广泛的选举权,取消了在选举资格上的性别、信仰、民族、居住年限、财产资格的限制,但剥夺了一切剥削阶级的选举权。从1918年到1935年,苏联选举制度的特点是:有限的普选制;人民内部的平等制;城乡差别制;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制;公开投票制。

1936年,苏联形成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颁布了新宪法。1936年宪法取消了选举权资格上的一切限制;确立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取消了城乡选举中事实上的不平等;以秘密投票代替公开投票。从形式上看,这部宪法所确立的选举制度是当时最民主的。1977年,苏联新宪法对选举制度作了新的规定,规定了全民公决,并确定了一人一票、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等原则,但仍实行等额选举制。

1988-1993年苏维埃代表大会制转向西方议会制。1988年,开始对1977年宪法进行修改,实行竞选的选举制度。1993年,俄联邦通过现行宪法,1995年先后颁布《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法》和《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组成程序法》,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以联邦会议取代苏维埃代表大会,联邦会议实行两院制,两院即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联邦委员会178名代表由俄联邦89个主体各派两名代表组成,国家杜马450名代表由俄公民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原则选举产生。这次改革基本上确立了西方民主式的选举制度。

俄罗斯选举制度发展的特点在于,第一,由苏维埃选举制度向西方民主选举制度转变;第二,俄选举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选举机构的地位和议员对政治生活实质性影响力的发展方面,而不是主要表现在普选制的发展方面。

西方选举制度的发展是人类民主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类文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应当看到它固有的局限性。即选举事实上受资本的控制;选举制与政党政治紧密相连,政党选举与国家选举混为一体,这势必对社会民主带来负面影响。

5.中国

现代意义的选举制度是从西方传人中国的。早在19世纪中叶,中国启蒙思想家魏源就在《海国图志》中介绍了美国的选举制度:议事诉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徇同,即在下预议之人,亦先由公举,可不谓周乎。选举制度在中国以法律形式确立经历了艰难的历程。武昌起义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组织大纲》,在第一条中破天荒地提出国家最高领导者由选举产生的原则,这标志着现代意义的选举制度在中国以法律形式确立。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行主权在民的原则。北洋军阀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选举制度虽有所发展,但也有反复甚至倒退。中国选举制度的真正发展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这一选举制受苏维埃选举制的影响,并实行劳动者的普选制。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颁布的选举法,确定了普遍、平等选举权原则,规定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与举手表决并用的选举方式,但剥削阶级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1979年选举法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主要有: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改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在投票方法上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制。1986年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是:规定选区的划分,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关于代为投票问题,规定每个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1995年对人大选举法的修改,使城乡事实上的不平等选举有所改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中,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由过去的81修改为41

中国普选制的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也应当看到中国选举制度还存在许多政治发展中的问题,这些问题应随着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逐步得到解决。

第二节   选举原则与选举过程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出发点是使选举制度体现人民主权。各国国情不同,选举制度的原则也会有所差别。就现代多数国家的选举制度而言,主要的选举原则有权威性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透明性原则和自由性原则。

1.权威性原则

该原则主要指选举应对国家政治生活具有实质性影响力,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代议机构是否真正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代议机构是否是国家最高立法权力机关;

第三,代议机构是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实际影响力。

先看第一方面,有些国家虽有类似机构,但却非真正选举产生。例如,中世纪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是选举产生的,但选举皇帝的选举会是由贵族推荐的皇族组成的。中国北洋军阀时期,袁世凯强迫国会选举自己为总统以及曹锟贿选总统的过程中,总统均由代议机构产生,但却有选举之名,而无选举之实。选举的权威性还与选举的直接程度有关,一般而言,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更能真实体现民意,更具权威性。现代西方选举制度在真实性、权威性方面有许多独到之处,但在竞选经费自筹的条件下,选举容易受到来自金钱方面的影响。可见选举的真实性不仅是个制度问题,还关涉政治民主和国家性质。

第二,有些国家虽有真正的选举,但非选举产生的机构却有权否决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的法案,这就使选举的权威性大打折扣。例如,英国传统上国王、上院对下院立法案拥有否决权(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确立后,这种否决权在法律上虽还存在,但实际上已不再行使)。英美法系国家中非选举产生的法官虽无这种否决权,但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判例改变立法机构的立法。还有些国家,代议机构的立法权会受到来自另一选举产生的机构的制约。例如,美国总统与国会、国会两院之间的相互制约等。

第三,有些国家代议机构虽然是最高立法机关,甚至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却形同虚设,只是一个表决机关,是所谓橡皮图章。苏联的苏维埃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从形式上看,1936年和1977年的苏联宪法也确立了同时代最民主的选举制度,但在行政命令的干扰下,苏维埃代表大会被排挤到了一旁,不少问题都是在没有苏维埃代表大会参与的情况下决定的,如此一来,不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方面出现了停滞,甚而剥夺了劳动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宪法权利。

缺乏权威性的选举,是流于形式的选举,不仅无益,而且会伤害选民的民主意识。有些国家有很高的参选率,但选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却毫无影响力;还有些国家虽有选举的实质影响力,但参选率却很低。这两种情况都不能说是有权威性的选举。选举的权威性问题实际是代议机构的权威性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就指出: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这些城市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一切有关社会生活事务的创议权都留归公社。

2.普遍性原则

该原则涉及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是指是否实现了普选权。普选权是指公民不受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程度、居住年限、职业、财产状况等的限制,都享有选举权。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制度叫普选制,普遍性原则是普选制中最核心的原则。各国选举制的发展过程,很大程度上就是普选权确立的过程。

20世纪中期,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都先后承认了普选权,但在以下两个方面目前尚存在分歧。

第一,阶级资格限制问题。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法律一般规定,选举权除受一定年龄、国籍、精神健康和未受刑事处罚等条件资格限制外,不受任何资格限制。但苏联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曾一度剥夺剥削阶级的选举权。

第二,被选举权资格问题。广义的选举权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些国家认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有选举权就有被选举权,只是在个别情况下才将两者分开。例如,中国选举法第三条规定,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很多国家在法律上将这两种权利分别规定,对被选举权提出较选举权更高的资格要求。例如,多数国家都规定,当选议员的年龄须较选民为高。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年龄未满30岁,获公民资格未满9年者,不得当选参议员;年龄未满25岁,获公民资格未满7年者,不得当选众议员。有些国家还规定,现役军人、公务员、僧侣虽有选举权,却没有当选议员的权利。为防止军人干政,有些国家取消了军人的被选举权。为严格三权分立,有些国家取消了公务员的被选举权。英国曾为抑制僧侣在教区的势力而取消了僧侣的被选举权。1911年中华民国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曾将僧侣、宗教师甚至小学教员的被选举权剥夺。这些差别,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性质和各国具体情况的不同造成的。

选举的普遍性原则与权威性原则是密切相关的,缺乏权威性的普遍性是虚假的、流于形式的;缺乏普遍性的权威性是没有代表性的、不民主的,因而也无所谓权威。

3.平等性原则

该原则是指一人一票、每票等值,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没有平等性的普遍性,不是真正的普遍性。选举的平等性原则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差别选举制问题。例如,古罗马的百人团选举制,按财产多寡将人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依法而不是依人数组成若干百人团,每个百人团在百人团大会中只有一个表决权。如前所述,这是一种不平等选举制。普鲁士下院选举曾采取一种三级选举制,以纳税额来划分选民,三个等级人数不同,但纳税额相同。在这里,虽然也实行一人一票制,甚至每一级应选代表数也相等,但由于每级选民基数不同,因而选票价值也不同。

19181936年的苏联也曾实行一种差别选举制,工人选民每25000人产生一名代表,农民选民每125000人产生一名代表,工人每张选票的价值是农民的五倍。选举上城乡差别的消除需要一个过程。1936年苏联宪法即取消了这一差别。在中国,这种差别在总体上也由过去的八倍下降到四倍。值得注意的还有选举中弱势群体的特殊待遇问题。例如,中国现行选举法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种规定从形式上看,似乎不平等,但却注重了实质平等。赫哲族人口不足五千,若像汉族那样按人口比例产生代表,势必没有代表。在中国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即军人代表问题,人数只有几百万的军人,其代表却占全国人大代表总数的9%。这种不平等是由军队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第二,复数投票权问题。英国下院选举中曾存在复数投票权。一个住宅一个投票权,多个住宅多个投票权;大学生享有两个投票权。在以地域来划分选区和选民的选举中,以上两种选举都是与平等性原则相背离的。但在以职业为单位的选举中,这两种不平等选举制就未必真的不平等,因为选民可能从事不止一种职业。

第三,少数派的利益问题。选举是多数政治的产物,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选举的平等性原则要求在选举制度的设计中,既要体现多数原则,又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少数派的牺牲。例如,选区制中有大选区制与小选区制之分。小选区制必然采取多数选举制,一般对多数派有利;大选区制则有可能采取比例选举制,对少数派相对有利。在比例选举制中,又有各种投票方法,相对而言,重记投票法、单记投票法和减记投票法对少数派较有利。但也应当看到,对平等性的追求应与选举中的其他原则相协调,大选区制、比例选举制固然有利于减弱多数政治下的不平等,但从选举的透明性角度来看,大选区制就有所不足,至少在小选区制下,选民更易了解、监督当选者。

4.透明性原则

该原则是指选举的充分开放和公开,它包括国事公开、候选人提名和情况公开、选举过程和结果公开、竞选费用公开以及当选议员的观点主张公开等。选举的本质是民主,是人民主权,是选民对国家政治生活施加实质性影响的法定手段。缺乏政治透明和选举公开,选举的本质和目的就不能实现。国事应当公开,选民必须了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情况,才能参与国家重大决策。代议制政治的特点在于,选民通过选举议员参与国家政治,如果选民不了解候选人如何产生,不了解候选人的本人情况和基本主张,选举的目的同样无法实现。选举的过程和结果公开是指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计票等都应接受选民监督,不允许搞任何黑箱操作。在竞选费用自筹的国家,选民有权了解选举费用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这是防止选举舞弊最有力的手段之一。

在选举的透明性原则上,目前有差别较大的两种候选人了解制度。其一为候选人的宣传制和介绍制。例如,1979年中国选举法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可以以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1982年修改为,由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各党派、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自己推荐的候选人。其二为竞选制。表面上看,竞选是候选人为获得更多的选票而进行的活动,实际上也是一种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方式。在西方,各政党推选自己的候选人,筹集竞选经费,候选人组织竞选班子、制定竞选纲领、鼓吹自己的政见和主张等构成了竞选的主要活动。这些活动使选民对候选人的情况和主张有了更直接、清楚的了解。介绍制和竞选制,制度不同,目的却相同,都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候选人,增加选举的透明度。现代西方大多数国家采用竞选制。1988年,苏联在对1977年宪法的修改中也确立了竞选制。

5.自由性原则

该原则是指,选民投票是出于自愿并且有选择余地。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强制投票问题,即没有正当理由能否放弃投票权的问题。把选举权看作权利的人认为,既然权利是可以委托、转让和放弃的,选举权也应该可以委托、转让和放弃。把选举权看作是一种社会职责的人则认为,选举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因而是不能转让和放弃的。自由投票制允许投票权的委托、转让和放弃;强制投票制则不允许有这种权利。

应该看到强制投票与选举自愿是相冲突的,强制投票固然有利于增强选民的投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但却是很难实行的,在实践中选民仍有投废票的可能。当然,也有实行得比较好的国家,例如,瑞士、比利时、澳大利亚等国采用强制投票制,就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参选率。同时也应该看到,选举权的委托、转让、放弃等不受限制的自由,也是有害的。投票权的自由委托,可能进一步增强选举的间接程度;投票权的自由转让,可能导致选票买卖;投票权的自由放弃,则会危害选举的普遍性。对于投票权的委托,有些国家在立法上一方面允许,另一方面又加以限制。例如,法国1958年宪法第27条规定组织法可以认可在特殊情况下委托投票。但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议员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一人。中国现行选举法第35条也规定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举的自由性原则与选举的其他原则是密切相关的。强制投票制与选举的自由性原则并不是不相容的,从自由投票制走向强制投票制,甚而是各国选举制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

第二,秘密投票问题。投票应该在毫无压力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很难说体现了选民的自身意志。非秘密的投票方式,如举手方式、记名投票方式等,投票人很难不受外来压力的影响。各国在秘密投票上的一般做法是,特制无记名的选票和选票封套、密封的投票箱,专设单独投票的投票间等。值得注意的是,秘密投票与选举自愿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民主意识。例如,20世纪60年代初,苏联一位政治学家发现了英国投票活动的隐秘,即每张选票上都有与选票存根编号相符的编号,在选票存根上有选民的姓名,而选票存根保留在选举委员会的档案中。应该讲这种所谓秘密选举并不彻底。但是英国选民却并未因此而受到过任何打击或报复。

第三,选举的物质保障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物质保障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在私有制背景下,选举费用的白筹制度使选举必然受金钱支配,从根本上说就谈不上选举自由。选举筹款法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采取选举经费的国库开支制度,才能保证选民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投票。例如,中国现行选举法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均由国库开支。另一种观点认为,选举经费的国家开支,会使选举受国家控制,受当权者控制,更谈不上自由选举。经费自筹制可能引起的金钱控制问题,是可以通过法律克服的。大多数西方国家采用选举费用自筹制。

第四,选举的自由度问题。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候选人提名问题,一是差额选举问题。如果选民只能就别人提出的候选人表决,而无自己提出候选人的权利,或者当选人数与候选人数相等,实行等额选举,选民无自由选择的余地,这都谈不上自由选举。没有差额的选举只是一种确认而已,根本不算是选举。差额的幅度应体现自由与效率的平衡,差额幅度大,选民选择余地就大;但差额幅度过大,又会降低选举效率。

以上选举的基本原则是各国选举制度都承认的,尽管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对这些原则的理解、规定也有所不同,但在选举原则应该体现选举制度的基本精神上,各国是相同的。

二、选举过程与程序

选举原则指导选举工作。选举工作是一个过程,为了保证选举工作的民主、公正、公开,还必须有事先规定的选举工作程序,即选举程序,诸如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资格规定与提名等等。

1.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是指选举单位的组成。以地域为单位实行选举的制度,叫地域代表制;以职业团体为单位实行的选举,叫职业代表制。地域代表制强调不同地方的利益在代议机构中的平衡;职业代表制强调不同职业的利益在代议机构中的平衡。

纯粹的职业代表制并不多见。二战前德国、法国存在过的按职业代表制组成的经济议会,也不过是谘议机关,而不是立法机关。职业代表制作为地域代表制的补充形式倒不乏其例,中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就是采用以地域代表制为主,以职业代表制为辅的选区划分制。中国现行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其中军人又构成单独的选举单位。

现代各国普遍采用以地域划分选区的制度。地域代表制又有两种,一是按现存行政区域来划分选区。例如,美国参议员选举就是以州为选举单位,每州选出两名议员。这种地域选举制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防止执政党利用所谓选举地理学影响选举。但它的缺点也是显著的,即行政区划的稳定性使每次选举不能反映新的变化和要求。二是按人口数来划分选区,即根据应选代表人数将全国划分为若干选区,每个选区人口数大致相等。此制的优点是,有利于选举平等,选举也能体现人口的变化。但其缺陷是,执政党有可能利用划分选区达到对自己有利的选举目的。大多数国家下院的选举都采用这种方法来划分选区。

根据人口划分选区的制度,又可分为大选区制和小选区制两种。小选区制是指,每个选区只选出一个代表。小选区制起源于美洲殖民地,1707年引人英国,1885年成为英国占主导地位的选区制度。当前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均采用此制。英国根据人口变化,每812年进行一次选区的调整,1995年全国划定659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名下院议员,共659名。这比1983年划定的选区多了9个,也增加了9名议员。在美国,根据1929年国会制定的议席分配法,众议院固定为435席,全国划分为435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一名众议员。1960年接纳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加入联邦时,众议院议席曾一度增至437席,但1962年就又降回到435席,至今未变。每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后,根据人口变化进行一次调整。小选区制的优点是,有利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和监督。其缺陷是较易产生舞弊,而且因无法采用比例选举制,易形成多数专制。大选区制是指,每个选区可以选出两个以上的代表。意大利等国采用此制,意宪法规定众议员名额为630,全国划分为32个选区,每个选区产生447名不等。大选区制的优点在于既可以采用多数选举制又可以采用比例选举制。

大选区制和小选区制在一个国家是可以并用的。法国第四共和国时期,有的地区采大选区制,个别地区采小选区制。比例选举制与多数代表制也可以并用。德国魏玛宪法时期实行比例代表制,二战后,采用一种比例代表与多数代表混合制。选举法将联邦德国按人口划分为328个小选区,第一次选举选出议席中一半的议员。另一半议员在第二次选举中按得票比例在各政党中进行分配。1993年俄国家杜马首届选举也采用这种制度,1995年俄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选举法规定,国家杜马450名代表的选举采用混合选举制,225名代表由在全国划分的225个小选区按多数选举制直接选举产生;另外225名代表在全联邦选举中,由选民按比例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

2.选民登记与候选人提名

选民登记,是选民资格的法律确认行为,是确认合格选民的必经法律手续。选民登记是选举的普遍性、透明性、平等性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便于对选举工作进行管理的需要。;因此各国选举法都有选民登记程序的规定。但各国的具体登记方法并不相同。第一,有本人登记与非本人登记之分。本人登记是指,选举前登记部门接受选民个人到访登记;非本人登记是指,登记部门的逐户查访登记。美国大部分州采用本人登记制。英国、法国等采用非本人登记制。第二,从选民册的编制方法来看,有按期造报制与随时订正制之分。前者是指,选举名册只限于一定时间内有效,超过期限,必须重新编制。美国一些州,以及加拿大等国均采此制。后者是指,选举名册一旦编定,就不再重编,只对一些变动情况进行修正。英国即采用这种制度。1986年修改后的中国选举法也规定,选民资格一次登记,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仅对新满18岁以及恢复政治权利的人予以登记;将死亡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册上除名。

候选人提名是指在具有候选人资格的人中提出候选对象。这里应当注意,在大多数国家,拥有选民资格的人,并不一定拥有候选人资格;拥有候选人资格的人,也并不一定就能成为候选人。以所有拥有候选人资格的人都为投票对象是不可思议的。为了集中选票,提高选举的针对性,各国都有候选人提名制度。政党提名是现代西方国家最普遍的一种候选人提名方式;选民提名是由一定数量的合格选民推荐候选人,经审查合格后成为正式候选人;本人提名是指拥有候选人资格的人直接向选举机构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后成为正式候选人。在美国,候选人提名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早期候选人是由立法机关中某政党成员组成的提名会提出的;到19世纪30年代,提名会被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所取代;20世纪初,直接初选的提名方式开始流行。初选是在普选前,选民直接参加挑选政党候选人的一种提名方法。虽然政党代表大会提名制至今仍然是总统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但自1917年以后,美国绝大多数州都通过直接初选来进行普通公职候选人的提名和总统提名代表大会的代表的提名。中国现行选举法规定,在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候选人由各选区的选民、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在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代表提名推荐。

3.竞选

竞选既是候选人争取选票的活动,也是选民了解候选人的过程。自由竞选的前提是言论、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以及竞选公职的实际影响力。竞选过程一般有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筹措选举经费。大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竞选费用自筹的制度。其竞选经费的主要来源有:由竞选委员会向选民募集;由政治行动委员会赞助,例如,美国的该委员会成立于1975年,具有法人资格,专门募集自愿者的竞选捐款;由财团支持。尽管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禁止公司、企业为政党提供经费,但财团仍有办法规避这些法律。例如,美国1940年的哈奇法就禁止公司对政党的捐献。但变相的、无形的捐献却仍大量存在。美国20014月经参议院通过的竞选筹款法,仍然在解决这一问题。西方国家现代还有一种公费竞选制,由政府直接拨款给候选人,这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财团和政党对候选人的控制。

第二,制定和宣传竞选纲领。竞选纲领是政党及其候选人的基本政见、施政方针和政策倾向。候选人通过其竞选纲领来争取选票,选民则通过竞选纲领来了解候选人。具有优势的候选人可能把自己的竞选策略放在扩大参选率上;相对劣势的候选人可能把竞选策略集中于游说选民。如果说竞选经费中的最大问题是金钱控制选举的话,制定和宣传竞选纲领中的最大问题则是候选人如何迎合选民。竞选纲领中的许诺在当选后的兑现问题是值得关注的。从二战后对加拿大和英国的比较研究中可以看到,72%的竞选许诺得到实行,但在诸如就业政策等重要问题上的许诺却没有兑现。

第三,组织竞选机构。竞选活动不是候选人个人能完成的,需要借助一套组织机构才能完成。竞选机构的核心任务是筹措经费和宣传竞选纲领。第四,争取选票。在竞选期间,候选人要广泛的与选民见面,发表自己的主张。竞选机构也要借助各种媒体争取选民对候选人的好感,千方百计地揭露对手的缺点。争取选票本身无可厚非,而且这一过程在某种程度上是一次公民民主意识的训练。但是西方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将其变为拉选票、像推销商品一样兜售自己的候选人,这与竞选作为一种选民了解和监督候选人的机制是背道而驰的。

竞选是一种竞争机制,其本身没有阶级性,西方选举中的许多弊端是金钱操纵和政治交易造成的,不是竞选造成的。竞选能提高选民选举的积极性、减少盲目性,增加选举的透明度、自由度。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就搞过竞选,《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就规定,选举单位可提出候选人名单及竞选政纲,进行竞选运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不得加以干涉和阻止。1979年中国选举法第30条曾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这一规定在1980年的县乡换届选举中进行过初步实践,但尚待进一步探索,因此于1982年作了修订,改由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有学者论及,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选的差额,不是真正的差额。竞选与选举的民主性是密切相关的。但也应当注意,在专制国家,竞选也可仅仅被用作选举宣传的工具,以确保选民的参选率。

4.投票制度

现代选举大多以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制度又有直接和间接的投票制度与公开和秘密的投票制度。

直接投票选举是指议员或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产生的一种选举方式。直接选举的优点在于,有利于选民在选举中真实地自由地表达意志,防止因中间环节的作用而歪曲选民的意志。在实行代议制度的国家中,下院议员的选举一般采用直接选举方式。有些国家的上院议员和总统的选举也采用直接选举方式。例如,美国的参议院议员和1958年以后的法国总统都是由直接选举产生的。

间接投票选举是指议员或某些国家公职人员,先由选民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举产生的一种选举方式。间接选举在经济、文化、交通不够发达,选民不易了解候选人和国家政治事务的情况下,可以弥补客观条件的不足。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

第一,不利于真实自由地表达选民的意志。

第二,增加了选举舞弊的可能性。通过金钱、权力影响选举人比影响选民更为容易。

第三,直接选举在很大程度上是一次全民政治意识的教育,而间接选举由于减弱了选民对国家政治事务的直接影响力,从而也淡化了这种教育功能。

在有些国家实行间接选举还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比如害怕民众的直接统治;削弱官吏的民众基础等。在实行代议制度的国家中,上院议员一般是间接选举产生的。有的国家的下院和总统也是间接选举产生的。间接选举又有两种,一种是以地方议会为选举人,例如,法国参议院的选举;德国总统的选举等。另一种是以选举团为选举人,选举团不等于地方议会,例如,1911年中华民国的众议院的议员选举。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总统的选举,美国总统是先由选民选出总统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出总统,从这个意义上说是间接选举;但由于总统选举人是以选某一总统候选人来竞选、当选的,因而选民选某一选举人基本上就是在选某一总统候选人,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总统也是由直接选举产生的,或者说是具有直接选举意义的间接选举。这两种间接选举有很大不同。地方议会的间接选举,当选者须向议会负责;选举团的间接选举,当选者一产生选举团就解散了,当选者一般向选民负责,至少不必向议会负责。中国现行选举法规定,县级(含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目前各国选举制度发展的大体趋势是,由间接投票选举向直接投票选举发展。公开投票选举是指投票人投票时公开其意向的投票方式。主要有:唱名投票、举手投票、双记名投票和编号投票等。唱名投票是指,选民大声说出被选举人的姓名,由工作人员记录在册,再统计谁来当选的一种投票方法;举手投票是指,选民举手表示投谁的票,由工作人员统计谁来当选的一种投票方法;双记名投票是指,选民不仅要在选票上填写被选举人的姓名,还要填写自己的姓名的投票方法;编号投票是指,选票上的编号与选票存根的编号是一致的,而留有选民姓名的选票存根保留在选举委员会。公开投票固然有利于对选民投票进行监督,但在总体上是与选举的自由性原则相违背的。秘密投票选举又称无记名投票选举,是指投票人填写选票不对他人公开,为使选民不受干涉地进行选举,鼙个投票过程完全保密。它包括,选民不在选票上署名、本人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等。早期的秘密投票采单记名投票,选举人只在选票上填写被选举人的姓名,但由于选票上留有投票人的笔迹,仍有泄密的可能。1856年,澳大利亚法律规定了一种选举方法,即在各选区内,由政府制成选票,列举该区候选人姓名,选举时选民领取这种选票,进人选举间,在所支持的候选人姓名下作一标记,然后将选票封卷,投入密封的投票箱。这种方法被称作澳大利亚投票法。目前世界各国的选举大多采用这种投票方法。中国现行选举法也规定,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三、当选制度

当选制度也叫选票计算制度,即指选举人投票后,如何计算选票来确定候选人是否当选的一种制度。从目前各国选举制度来看,许多国家采用多数代表制的当选制度,如英国、美国、法国、印度等;另一些国家,如瑞士、意大利等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当选制度;还有的国家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相混合的当选制度,如德国等。

1.多数代表制

多数代表制是指候选人只要在一个选区内获得多数选票就可当选的制度。其特点在于,获得多数选票者被视为赢得该选区的全部选票,此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党也独占该选区的全部议席。多数代表制又分为相对多数代表制和绝对多数代表制。

相对多数代表制也叫简单多数制、一轮选举制,是指在一个选区,候选人或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党只需取得较多数的选票,无须超过半数或达到一定比例,即可当选和取得该选区的全部议席。英国、加拿大、印度、新西兰等国的下院选举,美国国会两院和总统的选举,日本下院部分议员的选举都实行这种相对多数选举制。

这类计票方式的原则是多数获全胜。通常而言,执政党获多数席位,并不表明它同时也获得了多数选民的赞成。在英国历史上,自1885年以来,仅有4次当选的执政党是获得12多数选票的;1945年以来,没有一个政党是获得多数选票当选的;1997年下院选举中工党获418席,占席位总数的634%。但所得选民选票仅占总数的432%。美国总统通常也仅由不超过30%的选民选举产生。

绝对多数代表制也叫过半数选举制、两轮选举制,是指候选人或候选人所代表的政党所获选票必须超过本选区全部有效投票选票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多数代表制的优点是透明性强,也便于操作,而且有较强的适应性,既可实行于小选区制也可实行于大选区制;但其缺点是易形成多数专制。由于可能出现在一轮选举中没有一方的选票超过半数的情况,因此往往需要进行第二轮甚至更多轮次的投票,直到选出过半数当选者。为防止无休止投票和提高选举效率,许多国家将投票轮次限制在两轮或三轮或采取其他一些限制性办法,如淘汰制,即在第一轮选举中没有获得法定选票者不得参加下轮选举;联合制,即允许候选人结盟,将其选票集中,以联合当选;选择制,即法律要求选民在投票时表明自己的第二选择。

中国现行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可见中国实行的是绝对多数代表制。

多数代表制的形式有:一轮多数联盟制、两轮多数选举制、多轮多数选举制。

一轮多数联盟制是指若干政党可以结成联盟参加竞选,在仅有的一轮选举中,获得选区过半数票的政党联盟或政党独占该选区的全部议席。如果政党联盟获得过半数票,凡参加联盟的政党均可按得票比例分得席位,未参加政党联盟的政党若得票未超过50%,则无权分得议席。如果政党联盟和未参加联盟的政党得票均未超过半数,则由各政党按比例代表制原则分配议席。19511958年的法国实行此制。

两轮多数代表制是指在某选区中第一轮投票采绝对多数制,过半数票者当选;若无过半数者,再对获得法定票数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投票,以相对多数者当选。摩纳哥、法国、奥地利、葡萄牙等国实行此制。

多轮多数选举制是指在选举中要进行两轮以上的投票,前几轮投票均采绝对多数制,最后一轮由前一轮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竞选,以相对多数者当选。芬兰、希腊等国实行此制。

2.比例代表制

为克服多数代表制的局限,在19世纪中期,瑞士人康西达仑、英国人黑尔等便主张以比例代表制取代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是指,根据参加竞选的各政党候选人所得选票数,按比例分配议席的一种当选制度;是各政党所得议席与其所得的票数成正比的一种选票计算制度。其基本思路是,代议机构应像代表国家的地图那样代表人民。比例代表制只适用于大选区制和多党政治。比例代表制的优点是比较公正,但其缺点是计算程序复杂、不易操作。

与多数代表制不同,比例代表制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预先规定当选票额,即所谓当选基数。在多数代表制下,只要多得一票就可当选。这个多数可以是相对的,也可以是绝对的,它的当选票额并不固定。而比例代表制则有当选的法定票额标准,凡达到特定票数以上的便可产生一名议员。当选基数的计算方法有几种,比较著名的是黑尔的计算公式,即当选基数等于某选区有效投票总数除以该选区应选出议员的名额。此外,尚有特罗普、哈根巴赫、顿特等的计算公式。

第二,选民只就政党候选人名单投票,而不是投某选区选民所提出的候选人的票。在采用强制名单投票法的国家里,选民只就名单所列举的候选人投票;在采用自由名单投票法的国家里,选民不一定为政党候选人名单所约束,可以超出其名单投票。但总体上选民投票是投政党候选人名单的票。故有人批评比例代表制可能削弱选民投票的自由与独立。

第三,选票可以转让。在多数代表制下,当选者多余的选票是不可转让的。但在比例代表制下,候选人的选票达到当选票额后,可把剩余票转给本党其他候选人;或者候选人在没有当选希望时,将不足定额选票转给本党其他候选人。

第四,存在残票和剩余议席的分配问题。残票和剩余议席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两种:最大残数法和最大均数法。最大残数法是指把剩余席位分配给拥有残票最多的那个政党候选人名单的方法。即选民投票以各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为对象,按当选基数分配议席后,尚有残票和剩余议席,则把剩余议席分配给残票最多的候选人名单。这种方法瑞士最为流行。它的优点是简便易行,但其缺陷是牺牲多数党的选票太多。最大均数法,即选民投票以各政党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为对象,按当选基数分配议席后,尚有残票和剩余议席,即以各政党候选人名单所得票额,除以各该政党候选人名单所得席位加1之后的所得数,得最多商数的名单获得未经分配的议席。

此外还有所谓混合代表制,即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德国的联邦议院和1993年以后的俄罗斯国家杜马的选举都采取这一制度。以德国为例,其选举方式是:一张选票上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投单个候选人的,另一部分是投政党的。在计票时,投给单个候选人的票按多数代表制算,投给各政党的票按比例代表制算,然后再把两部分合起来,按规定的方法算出得票最多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由此产生出执政党或执政党联盟。有学者认为这种混合制既能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能考虑到少数。当然,这种方法操作起来更为复杂。

四、选举的监督与诉讼

1.选举监督

选举监督是指依法检查选举活动是否公正合法,以防止选举舞弊。对选举的违法行为各国都规定有严厉的惩罚性规则。以中国的现行选举法和刑法为例,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或妨害选举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的,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都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在西方国家选举贿赂是最严重也是最难解决的选举舞弊问题。英国、美国的选举贿赂都曾非常普遍。1883年英国颁行选举舞弊法,该法限制了候选人使用选举费用的方法,如合法费用不得超过特定数额;支付合法的竞选费用时,须交代理人办理;代理人须有详细的账目和单据,以供检查和监督。1890年后美国各州也开始颁布禁止选举舞弊的法律。美国强调对各政党的选举费用的限制,如禁止公司对联邦官吏选举的捐款协助行为等。这些法律有助于选举贿赂问题的缓解。

2.选举诉讼

选举的重要性和选举舞弊的可能性共同造成了选举争议产生的不可避免性。选举争议中常见的问题有:选举人名册问题、选举效力问题、当选效力问题等。选举争议通过诉讼解决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但选举诉讼由何机关受理,各国做法却并不一致。英国和英联邦国家的选举诉讼一般由普通法院受理,诉讼按一般司法程序进行,允许上诉。在第五共和国以前的法国,选举诉讼由议会负责,对于候选人的当选资格问题,即使没有争议,也应经议会审查,如果发生争议应由当事者所隶属的议会审理。法国在第五共和国后成立宪法委员会,作为宪法保障机构,国民议会的选举只有经过宪法委员会审查才能生效。美国的选举诉讼由法院受理,重大的选举诉讼或法院审理后仍无法解决问题时,则由联邦国会作最后裁定。德国魏玛宪法曾规定设立一特殊机构选举审定法院,专门审理选举争议。该法院法官一部分由国会在议员中选任,另一部分由行政法院推荐、总统任命。二战后德国成立宪法法院,作为宪法保障机构,选举诉讼也属其案件管辖范围。选举诉讼的议会管辖,优点是不易受行政干预,缺点是易受议会多数党的影响;选举诉讼的普通法院管辖缺点在于易受行政控制;选举诉讼的专门法院管辖在某种程度上能克服前两种作法的不足。

第三节   选举制度的意义

一、选举作用的分析视阈

选举的价值和意义是从选举的作用中得来的,而选举作用有应有的作用和实际的作用之分;还有行为的作用和制度的作用之分。从理论上来说,选举的作用因不同的分析角度而有所不同。首先,选举的作用与选举的概念有关。《美国百科全书》认为:选举,选举作用的分析视阈选举的价值和意义是从选举的作用中得来的,而选举作用有应有的作用和实际的作用之分;还有行为的作用和制度的作用之分。从理论上来说,选举的作用因不同的分析角度而有所不同。首先,选举的作用与选举的概念有关。《美国百科全书》认为:选举,是由有资格参加投票的人来选择官员或者对政策作出决定的一种方法。可见选举的作用不仅限于政治录用,还包括政策决定。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认为:选举就是通过投票来选定执政者、法官、官员或代表。这一定义强调了选举的政治录用作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常被理解为专业性官员的法官也可由选举产生。《布来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选举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或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选举的基本作用在于使选票转变为席位。

其次,选举的作用与人们对选举的期望有关,即与选举应该有什么作用有关。有人将选举理解为一种发现和选拔人才的方式;有人将选举理解为一种政权合法化方式;还有的人将选举理解为一种公民参政方式或治国方式等。但选举在实际上能否起到这些作用往往是另外一回事。人们希望通过选举来选拔担任国家公职的人才,但选民的认可与具有专业素质并不能划等号。人们希望以选举取代君权神授的说教成为政权合法化的工具,但选民的投票并不必然意味着政权具有正当性和科学性。选举与政权的合法性恐怕只具有象征性联系。人们希望通过选牢实现参政议政,但只有选举而没有公民的创制、复决、罢免等权力机制和其他民主机制的话,这一希望照样落空。可见选举的应有作用与实有作用是有距离的。

再次,选举的作用与选举的形态有关。作为一种行为方式的选举比作为一种制度形态的选举影响更为重要或显著。比如,就选举对政党结构的影响而言,竞选可能会导致多党制,而比例代表制只能确认多党政治结构,却不能改变政党结构。因此,选举行为的作用往往是结构性的,而选举制度的作用则往往是确认性或保障性的。再比如,就选举对公民民主意识的培养而言,公民的参政意识、公共意识更多的依赖选举的具体运作和行为,而非仅在于选举制度的规定。制度的作用取决于制度与据制度规定而实行的行为之间的致程度。选举制度的作用是通过系统的重复而间接地实现的;选举行为则可以直接发生作用。

最后,就选举制度的作用而言,作为整体的选举制度的作用与选举制度中不同制度的作用,如比例代表制、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制、间接选举制的作用等,应当加以区别。

从历史和各国选举实际来看,情况也是非常复杂和不同的:

第一,选举的作用与选举的权威性有关。真正的选举与流于形式的选举具有不同的作用。权威性的选举能够确定公职人员、解决政府更替、裁决竞选结果、影响政府政策取向、形成和维持政党与利益集团、培养公民民主意识等;而徒具形式的选举只具有象征性作用,即给选民一种参政议政的心理满足感和宣布现实政权的合法性。真实的选举与虚假的选举都会有一些负面作用,前者的负面作用是由选举自身的局限性造成的,这一点将在后面谈及。后者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公民民主意识的深重伤害。

第二,选举的作用还与国家政权结构形式有关。相似的选举制度甚至相同的选举制度,在不同政体中的地位不同,作用也就不同。在责任内阁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的不同权力框架中选举的作用是不同的。在责任内阁制国家,如英国,议会和政府融为一体。议会和政府在一次选举中同时选出,选民选出议员,同时也就选出了政府首脑,再由政府首脑组成政府。在总统制国家,如美国,国会与政府相分离。国会选举与总统选举分别进行,一方面国会众议院每两年改选13,另一方面总统每四年选举一次。采用半总统制的法国,有将前两者相结合的特点,选民选举国会,同时选民还要选举总统,再由总统组织政府。可见选举在产生议会和政府时具有不同的形式。

第三,就选举制度的作用而言,从历史上看,不同时期作用也会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社会发生重大变动、政治组织重构、政党结构形成或瓦解时期,选举制度的作用较大;而在乎稳时期,选举制度的作用通常没有选举行为的作用显著,但其作为一种系统而重复的潜在政治力量仍然是不可忽视的。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选举的局限性问题。选举的局限性也即选举自身所固有的缺陷,而不是指选举制度或选举行为中存在的问题。选举的第一个局限性来自选举与选举效果之间关系的假设。选举的政府在事实上未必是好的政府;选举的代表在事实上也未必是真正的民意代表,只是由于缺乏更佳的选择,选举才被视为组织政府的合法方式。选举的第二个局限性来自选举中自由与平等的紧张关系。例如自由投票与强制投票的矛盾;选举自由与对竞选经费的控制之间的矛盾等。第三,选举结果在理论上事关国家政治发展方向和重大问题决策,但选举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却不能避免偶然因素的影响。某种特殊事件或偶然情况都可能影响由谁来统治一个国家。第四,即使作为一种象征性的政权合法性机制,选举在全球化背景下也逐渐失去了解释力和说服力。在全球性问题的压力下,以国家间协商方式来解决问题比通过选举来解决问题更为可行。作为一种合法化机制,选举的适用范围是主权国家或民族国家内部,在跨国家背景下,政治权力和政治决定的合法性无法依赖选举。第五,多数专制。选举的基础是多数统治,少数者的利益或弱势群体的利益易被忽视或牺牲。多数专制最大的历史遗憾莫过于公元前399年,古希腊雅典哲学家苏格拉底被一个人民法庭判处死刑一案。

由上可见,选举的作用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抽象地谈论选举的意义是非常困难的。作为国家制度的现代选举制度产生于西方,而且主要是在西方政治和经济的环境中演进的。因此,要了解现代选举制度的意义以至它的问题和弊端,以现代西方选举制度为分析对象是现实的、适当的。

二、现代西方选举制度的意义及其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以权威性和普遍性为基本原则,将选票转换为席位的政治机制,现代西方选举制度在其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中,产生了极其深刻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它彻底动摇了君权神授的传统观念;根本改变了国家权力产生的机制和程序;提高了普通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培养了公民的公共意识和民主意识;也巩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是资产阶级政治文明的标志。

1.现代西方选举制度的作用与意义

现代西方选举制度的作用有:

第一,政治录用方式。选举制度最直接的一个功能就是确定公职人员。在现代西方政治体制中政治录用的方式有许多,包括任命、世袭、抽签、考试、轮流坐庄等,其中选举是最主要的一种方式。与其他方式相比,其民主性是显而易见的。值得注意的是,采用何种政治录用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角色的性质,选举作为产生民意代表的方式在法律上是被普遍认可的,但选举能否同样作为选择专业或技术性官员的方式,各国认识并不一致。

第二,实现代议制的方式。现代西方民主制是以代议制为基础的。代议制的基本特点在于,使少数人的直接统治与多数人的间接统治相一致。选举制度就是实现这种一致的法定机制。

第三,政府权力交替的方式。政府权力交替的方式有许多,世袭制、委任制、指定接班人制以至政变等,选举制是现代西方最基本的政府交替方式。责任内阁制国家和总统制国家情况有所不同,在责任内阁制国家,由于政府是由议会选举中的多数党组阁的,因此政府的交替很大程度取决于选举。在议会倒阁的情况下,政府的变化仍然取决于议会的投票。在总统制国家,虽然总统是由选举产生的,但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总统任命的。情况虽然略有不同,但在总体上仍然可以认为选举制是西方现代政府权力交替的基本方式。

第四,政府权力合法化的方式。政府权力合法性问题是指,政府权力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人民的忠诚的问题。政府权力获得合法性的方式有神权说、持续的有效统治说、人民认同或同意说等。神权说认为政府权力的基础是由神意决定的。有效统治说强调权力的合法性与权力的有效性之间的关系,认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满足人民愿望的能力和效果。同意说则认为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取决于政府的产生、政府权力的行使等都基于人民的同意。在现代西方社会,选举成为检验政府权力的有效性和是否获得人民同意的基本方式。现代

西方选举制度的意义在于:

第一,政治意义主要表现在稳定政局方面。现代西方选举制度为政府权力的和平交接和转移提供了有效的保证,从而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稳定的政治环境。

第二,社会意义主要表现在调动了公民的参与和积极性。现代西方选举制是以真实的、普遍的选举为标志的,选举制度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而且作为社会制度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如公司、社团等,最大限度上调动了社会智力资源在国家与社会建设、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国家和各个组织的发展政策较为科学,同时也取得了社会成员的理解和支持。侧重物质利益刺激手段虽然也能暂时调动人的积极性,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可取。

第三,教育意义主要表现在培养了公民的公共意识和参政意识。在公民教育方面,选举比政治说教更直接也更有效。整个竞选运动就是一场生动的民主和公共意识教育运动。应该承认,西方国家能够在近现代,尤其是二战后,取得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这是与其相对稳定的政局、社会积极性的调动和公民意识的提高密切相关的。

2.现代西方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选举中的金钱控制问题。西方国家的选举经费主要来自大财团。在美国,摩根、杜邦、洛克菲勒等资本集团的捐献曾是选举经费的主要来源。竞选政党及其候选人在财团的支持下当选,就很难摆脱其影响。许多国家在法律上禁止公司为政党提供经费,1974年美国甚至通过法案,由政府提供总统竞选经费补助,实行所谓公费竞选。但选举中的金钱控制问题在实践中仍然不能避免。

第二,选举迎合选民问题。候选人在竞选中为获得更多的选票,往往根据选民的眼下需要制定竞选纲领和作出政策承诺,而忽视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利益。选举还诱使当选者去迎合选民,如为了下一次当选,政府有时可能不敢采取合乎需要但却不为人所喜的行动。

第三,选举地理问题。执政党通过对选区范围巧妙的划分使自己在选举中处于较有利的位置,这与选举的平等精神是相违背的。由中立者确定选区范围对选举平等而言具有实质上的重要性。

第四,选举的实际影响的减弱趋势问题。随着议会地位的降低和行政权力的膨胀,选举的作用在现代西方社会就显得夸大了。就选举导致政府更替而言,人们常常看到的是人员面孔的改变而不是政策方向的改变;就选举影响政府政策的取向而言,在现代西方大多数国家,很少有什么真正重要的事情是因受选举的影响而被决定的。

在金钱化、商业化的驱动下,政治选举越来越成为走过场的形式,以至成为欺骗和愚弄人民的手段。当然,这绝不是选举制度本身的过错,国家统治者的权力欲望和既得利益是产生其负面效应的渊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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