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介绍

《环境法》课程介绍 一、环境保护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一)环境保护法学的概念与学科定位环境保护法学是对环境保护规律、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它既是法学的一个部门,又是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但总体上属于一门法学学科。现代环境保护法学最先兴起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从上个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对专门性环境立法进行研讨,到现在已有三四十年的历史。环境问题的严重化和强化国家环境管理、加强环境立法的迫切性加速了西方环境保护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上个世纪70年代,环境保护法学在日、美、英、法等国已经建立,学术著作不断问世。在我国,从70年代中期围绕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而对环境法展开专门研究以来,只有二三十年的时间。这期间,随着对环境问题从地域性发展到国际性、再发展到全球性问题认识的进步,环境立法成为国内和国际立法上的热点和重点领域。环境法学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成为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环境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的在我国初步发展,是在80年代初,至今不过二十年。因此,它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是一门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最年轻的法学分支学科。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普遍开设了环境保护法课程。在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兰州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福州大学、清华大学、山西财经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获得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在博士研究生教育中,继199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大学设立我国第一个环境法学博士授予点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获得了博士学位授予权。2005年,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申报成功法学一级学科,自动获得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内的全部十个法学博士点;福州大学、中国海洋大学、重庆大学获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点。(二)环境保护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环境保护法学以环境保护法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是在法学和环境科学相互渗透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环境保护法学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原理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措施。2、我国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和解决的基本途径;我国环境保护法产生和发展规律;制定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政策依据和立法理由;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基本措施;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及其制裁形式;环境保护执法、司法实践和条文解释等。3、其他部门法学和环境科学的新成果;可持续发展战略及其在环境保护法中的贯彻实施。4、外国的环境保护经验、环境保护法学理论、立法例和执法、司法实践经验等。 二、环境保护法学的特点第一,环境保护法学是一门在理论上具有综合性和探索性的课程。环境保护法学既是对传统部门法学的继承,又是对传统部门法的创新。它以法学为源本、为基础,吸收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邻近法学学科的新成果,同时以环境科学为基础,吸收相关学科如生态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的科学成果和环境科学的某些原理。但是,环境保护法学作为新兴学科,环境法的发展规律、价值取向、立法目的、指导思想、作用机制、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环境安全、环境民主、环境权理论、环境法的修改完善、应对新环境问题的对策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都还处于探索、完善的阶段。第二,环境保护法学也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和对人类行为的不断反思,传统的思维模式和经济发展模式正在悄然地发生改变。因此,环境与资源法学需要与我国环境保护实践相结合,服务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并对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对我国参与国际环境合作以及对有关环境与资源纠纷的处理等提供理论指导。 三、环境保护法学的体系环境保护法学的分支学科从总体上可以分为本国环境保护法学、外国环境保护法学、国际环境保护法学、比较环境保护法学、环境保护法史学等。本国环境保护法学又可分为环境保护法学总论和环境保护法学分论,也有的分为环境保护法学理论、自然资源保护法学、污染防治法学等。外国环境保护法学,可分为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法学和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法学。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法学,可分为美国环境保护法学、日本环境保护法学、西欧国家环境保护法学等。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法学,可分为东南亚国家环境保护法学、东欧国家环境保护法学、独联体国家环境保护法学和非洲、中东国家环境保护法学等。国际环境保护法学可分为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学、国际内陆水体环境保护法学、国际大气和太空环境保护法学、国际野生动植物环境保护法学、国际防止污染转移环境保护法学等。比较环境保护法学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进行双边或者多边研究,故也可分为中日环境保护比较法学、中美环境保护比较法学、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比较法学等。我国环境保护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较历史很短,基础也很薄弱。其中一些分科,如比较环境保护法学、环境保护法史学等,虽然也有一些研究,但有的迄今未形成一个独立的分科,有的虽然学科地位已得到公认(如比较环境保护法学)但对其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尚嫌不足。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加强,环境保护法学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出现了一批新的研究成果、专著和教材,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有相当的差距。 四、环境保护法学的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一)教学内容本课程课堂教学共36课时,以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第五版)为线索,讲述第一编环境法学总论、第二编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三编自然资源法三编内容,第四编国际环境法自学。第一编环境法学总论包括:第一章环境与环境保护绪论、第二章环境法概述、第三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第五章环境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第六章环境法律责任。第二编环境污染防治法包括:第七章污染防治法概述、第八章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章水污染防治法、第十章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一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二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法。第三编生态环境法包括:第十三章生态环境法概述、第十四章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第十五章森林资源保护法、第十六章草原资源保护法、第十七章水资源与水土保持法、第十八章土地资源保护法、第十九章矿产资源保护法。(二)教学目标1、了解和掌握环境保护法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环境意识,增强环境法制观念。2、熟悉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以及国际环境法规范,以及各类规范之间的相互联系,提高运用环境保护法规范进行诉讼和处理环境与资源纠纷的能力。3、加深对环境保护法和相关部门实体、程序法的联系与区别的理解,能正确分析、评价当前环境立法状况,并能培养一定实证分析能力和理论研究能力,能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对策建议。(三)教学要求1、以课堂教学内容为主线,全面、系统第了解和掌握环境保护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提高分析和解决有关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能力。2、广泛阅读,提高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能力(1)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通读并熟悉宪法、民法通则、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等部门法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熟练掌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国务院环境保护法规、国家环保总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环境保护规章;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国外环境保护法、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公约,感兴趣的同学自行掌握。(2)环境法学理论著作:围绕环境法的学习,以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为主线,参考5本以上其他环境法教材,阅读15本以上环境法专著。(3)环境法学术论文:阅读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50篇以上。(4)环境法典型案例:收集、阅读环境法典型案例20例以上。(5)推荐环境法网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http://www.zhb.gov.cn;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 http://www.china-eia.com;中国环保网 http://www.ep.net.cn;中国环境资源网 http://ce65.uvn.cn;中国环境报 http://www.cenews.com.cn;武汉环境法研究所 http://www.riel.whu.edu.cn;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http://en-law.com.cn;中国期刊网 http://www.cnk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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